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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法规体系基本建成 市场化再进一步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0月24日 08:52 作者
    10月14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志着基金销售法规体系基本建成,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资格申报也正式开闸。近期,笔者在与多位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负责人交流时发现,业内人士对于本次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采取准注册制方式十分欢迎,并对基金业市场化进程加速颇为欣喜。
  这些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老总们表示,准注册制的资格申报方式,大大降低了材料准备的难度。在实施细则的设计上,监管层要求申请机构根据标准化的机构申请和信息备案表格申报材料,列明了资格申请条件和日常监管标准,使申请机构可以清晰地判断是否符合标准,减少了销售机构因标准不明而发生的“误撞线”行为。
  业内人士介绍,这一做法在美国市场上已实施多年。由于具有标准具体、信息公开等特点,既方便了相关机构的申报,又可以提高监管效率,有助于监管机构进行数据统计,掌握销售机构地域分布、股东特点、销售规模等资料,更为有效地进行市场监管。同时,本次资格申报采取电子化报送方式,简化了审核流程,对于简单问题可以通过系统自动审核。实际上,随着行业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和基金销售持续监管制度的完善,在基金销售机构逐步走向成熟后,其准入离完全的注册备案制仅有一步之遥。
  另一点值得关注的是,在基金销售法规体系中,突出了基金管理人、银行和销售机构多向制约的职责。例如,在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要求“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基金销售机构时应当对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审慎调查,基金销售机构选择销售基金产品应当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在《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中,也引入了销售账户的监督机构,要求监督机构在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时承担连带责任。
  一直以来,国内基金业对于保护持有人利益、限制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缺乏行之有效的手段,主要依靠监管机构进行行政监督。基金销售法规体系加强了销售环节中不同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有助于以市场化手段完善产业链上下游之间的互相监督,形成优胜劣汰的行业生态环境,最终有利于保护持有人利益。
  业内人士指出,本次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实施细则中还有一个不大引人注意但十分重要的规定是,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须同意证监会对其合法合规、信贷情况等社会信用相关信息进行查核。在《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核准流程图》中,也包含了监管机构向相关机构征询意见的步骤。这意味着基金销售机构已被纳入到社会信用体系之中,对其的监管已经不仅依靠证监会一己之力,而是处于整个金融监管框架之下。这既对基金销售机构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自律要求,也对我国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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