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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美国经验 加强监管 控制“松绑”风险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9月21日 08:21 作者 代宏坤
  □上海证券基金评价研究中心 首席分析师代宏坤
  
  多元化是国内基金业的发展趋势,但投资范围过窄限制了基金业务的多元化发展。业界期盼新《基金法》能扩大基金投资范围,给基金业“松绑”。国外经验显示,基金投资有非常大的空间,美国基金业的实践可以给我们很多启示。
  除了投向传统的投资品种(股票和债券)外,美国的基金可投资范围非常宽,基本没有限制。有的基金投向传统的股票、债券;有的投向所谓的传统另类投资品,如商品、房地产、PE(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等;有的投向所谓的现代另类投资品,如对冲基金、期货、减值证券、保本类结构性产品等。如此宽泛的投资范围造成了多种类型的基金,造就了美国基金多元化发展的格局,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需要。此外,美国对FOF(Fund of Funds,即“基金的基金”)的投资也没有限制。在1940年投资公司法中,美国监管机构曾禁止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但后来逐步放开。
  目前我国法规对于基金投资其他基金尚未明确放行,但近年国内出现了专门协助投资者进行基金投资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美国FOF与国内的此类产品不同,前者没有存续期,一般以开放式基金的形式存在,因此FOF更多的是被视为一种基金的投资风格,而不是一种单独的基金运营模式。总的来说,国内基金较窄的投资范围是基金产品同质化、策略趋同的一个重要原因,投资者可选择的空间也有限。
  投资范围的宽泛可能加大投资风险,美国监管机构主要通过对投资者资格的限定来进行监管。大多数人认为,另类投资产品风险水平高于传统的共同基金,仅适合机构投资者或富裕人士。目前,美国对另类投资的特定资格的投资者主要是以资产额来划分,要求个人投资者的财产净值超过100万美元,或最近连续两年每年收入超过20万美元且本年收入将达到相同水平。
  虽然美国基金的可投资范围很宽,但要遵循1940年投资公司法对投资组合多样化的规定,通过多样化来分散风险。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规定了基金必须遵守的7个基本规则,投资组合的多样化就是其中之一。美国税法和投资公司法为基金的多样化提供了具体的标准。税法规定,所有注册的投资公司必须每个季度通过税务多样化的测试。这样一来,持有适度现金和非政府证券的基金必须持有至少12种不同的投资类别。美国证券法在基金多样化方面设置了更高的标准,禁止拥有超过10%的发行在外、具表决权的任一发行人或公司的证券,也不允许将75%以上的基金总资产之内的5%投资于任一发行在外的证券。该限制不适用于对美国政府债券或代理机构债券的投资。在实践中,多数基金都能达到税法和投资公司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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