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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基金 今后不能随便排名了
来源 成都商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8月14日 08:53 作者 李娜
 

  “选基金看排名、看星级!”这自然是最直接最简便的方法。然而,各机构的基金评级方法各不相同,分类五花八门,同一只基金在一家评价机构是五星,在另一家评价机构就变成了四星,让投资者一头雾水。

  中国证监会日前起草了《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细读征求意见稿,其中涉及到广大基民购买基金时的常见问题,看点不少。

  看点一:严把基金评价机构的门槛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明确规定,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30个工作日内,或开始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后3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请办理入会手续。与此同时,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在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书面材料备案。

  征求意见稿还对基金评价人员有相应的规定,基金评价人员应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并且只有在加入一家基金评价机构后,方可从事基金评价,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基金评价机构执业。

  点评:目前参与基金评级的机构越来越多,有券商、财经网站、投资咨询机构等等。认定基金评价人员资格,有助于基金评价机构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看点二:基金评价标准透明化

  长期以来,同一只基金在不同机构之间,排名往往不同,星级也不同;一只基金在这家是股票型,换一家就成了混合型。到底哪家评价机构有道理?现在基民不用犯愁了,此次征求意见稿,对这些问题有了明确规定。

  基金分类应当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标准,可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进行细分;对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未做规定的分类方法,应当明确标注并说明理由。

  此外,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将基金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程序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本机构网站及至少一家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向社会公告。基金评价机构修改上述内容时,应当及时备案、公告。

  点评:基金分类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为标准,不能够自立标准。基金评价机构应该将评价标准公开化,让投资者一目了然。

  看点三:不满三年基金不能评级

  投资基金应该是长期行为,为防止投资者被短期、频繁的基金评价结果误导和注重对基金的长期评价,本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成立不到三年不能参与评价。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表示,不能对不同分类的基金进行比较;不能对同一分类中包含基金少于10只的基金进行评级;不能对处于建仓期的基金进行基金评价;基金评级的更新间隔不能少于3个月;单一收益指标排名(包括具有点击排序功能的网站或咨询数据)的排名期间不能少于3个月;单一收益指标排名的更新间隔不能少于1个月。

  点评:评价一只基金,往往需要较长的周期,才能对基金的投资风格及运作能力有深入了解,也才能帮助投资者选择到适合的基金。 记者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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