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投资 |
发布时间: |
2009年05月11日 11:18 |
作者: |
孙瑞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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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是基金业不堪回首的一年,3月31日,456只公募基金的年报披露完毕,全行业亏损总额超过1.5万亿元。按照相关规定,基金在亏损的情况下是不分红的。但是在股市红火的2007年,基金赚的盆满钵满,为什么同样也不分红呢?提出这个问题是北京的一位律师,他的这个简单的问题,触及到了基金业争议多年的一道伤口。 公开数据显示,在2006年、2007年的大牛市中,有13家公司的16只开放式基金两年连续盈利。但是自2007年至今,他们始终没有进行过分红。到2007年底,这16只基金截留了高达810亿元的可分配利润,充当了不折不扣的“铁公鸡”。在这16只“铁公鸡”中,2007年底可分配利润最多的是华夏红利(净值,档案,基金吧),达到111.25亿元。虽然在舆论和投资者共同的关注下,今年以来,基金公司分红开始多了起来,但是基金分红显然不能靠舆论和投资者的呼吁,而应当靠法律和制度来约束。 事实上,有关基金分红在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中都有规定,但是,不论是《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还是有关具体基金合同的规定,都存在条款不一、界定模糊的问题,这是导致基金分红较为混乱的制度根源。如《管理办法》关于基金分红的规定就一句话,“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而对于按照净值的多少去分,一年分几次,以及对于基金公司不按合同和法律规定进行分红,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受什么处罚,都没有明确规定。这就给一些基金公司钻了空子。同时,由于基民数量庞大,十分分散,对基金管理公司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事实上基金是否分红一定程度上沦为基金公司说了算,而不是由法律和合同说了算。在这种情况下,基金公司对红利分与不分,分多还是分少,也更多的从促销角度来考虑,根据市场行情和自身经营情况来选择,而不是一项法定义务。许多本该向基民分红的基金没按规定分红,严重损害了基民的利益。 一些基金公司之所以不愿把利润向基民分红,自然有其自身利益考虑的原因。对于基金公司来说,基金不分红不仅意味着管理费可以更加丰厚,更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当基金收益超过20%以上,基金的管理人员可以直接从中获得业绩提成,这成为基金不愿意分红的更直接的原因。站在基金公司的利益角度看,不分红符合了基金公司的利益,但侵害的却是基民的利益。因此,有关部门有必要对有关法律做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尽快弥补制度缺陷。用法律的硬性规定督促基金公司履行义务,把基金分红的决定权交到法律手中,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如此投资者的利益才能得到更好保护,市场公平才能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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