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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三大关键词 基金经理跳槽有"紧箍咒"
来源 新闻晨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3月24日 09:34 作者 李锐
 
    买了明星基金经理的基金,没多久发现基金经理换人了?目前专户理财业务如火如荼,基金公司会不会搞“利益输送”?尽管“老鼠仓”仅属个案,但该如何防范?对此,相关部门上周末发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除了对利益输送、老鼠仓等立规外,基金经理跳槽也有了“紧箍咒”,明确规定“两年两次”跳槽的基金经理不予注册。

关键词一:基金经理跳槽

    《规则》规定,若有无特殊情况管理基金未满1年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1年的;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最近2年变换2次及以上的等12种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

    新建立的基金经理注册管理制度,并不单是指对基金经理的任职资格进行一次性登记注册,而是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基金经理在业内的每次岗位变动都须重新进行申请注册。资料显示,国内基金经理的平均任期是1.3年,而三分之一的基金管理人经验不足一年,一半以上的在2年以下,接近四分之三的基金经理管理基金经验不到3年。而美国基金经理平均任期5年以上,优秀的基金经理人都是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任期。

    作出明确的任期规定,在制度层面上对基金经理的无序流动作出了限制,适当规范了基金经理的调整,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持有人利益。

关键词二:利益输送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基金公司在投资管理人员安排上须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资产,不得应其它机构客户的要求调整基金经理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应建立公平交易制度。

    根据上述规定,基金公司在开展机构客户业务时,不能以牺牲公募基金的利益为代价,除了上面所说的基金经理调整外,比如不能优先让管理的专户购买股票,而让公募基金在后面“抬轿子”。自从去年以来,尤其是最近一段时间,基金公司正在大力推广专户理财业务,甚至QDII专户业务也已推出。不过,对于市场担心的“利益输送”问题,这次是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而公平交易制度,也从交易下单前后、投资管理人员安排等作出针对性规定。对此,博时基金副总裁李全昨日也表示,该公司的原则就是公平对待各类投资人。

关键词三:老鼠仓

    《指导意见》规定,投资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它机构和个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而公司员工不得买卖股票,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应及时向公司报备其账户和买卖情况。

    当初,以唐建、王黎敏为代表的“老鼠仓”案,震惊整个投资市场,也就是从此开始,基金业的“老鼠仓”案开始正式曝光。而作为重要监管举措之一,这次监管部门态度非常明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决不姑息”,而除了交易时间投资管理人员的移动电话、掌上电脑等应集中保管外,MSN、QQ等各类即时通信工具和电子邮件应实施全程监控,录音、即时通信、电子邮件等资料应当保存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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