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日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3月23日 07:18 |
作者: |
侯捷宁;朱宝琛 |
| |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朱宝琛 日前,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发布《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简称“规则”),并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规则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聘任、解聘基金经理,应当向证券业协会申请办理基金经理任职注册、变更注册或离职注销手续。另外,无特殊情况管理基金未满1年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1年的以及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指最近2年内变换任职单位2次以上)的等情形将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 根据规则,申请基金经理任职注册,需符合《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关于基金经理任职条件的要求,其中包括通过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也不得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协会有关自律规则的情形;对于基金经理在任职公司内部变更以及离职,除管理基金不满一年即不再管理现有基金这一特殊情况外,协会不做变更或离职条件审核,可直接办理手续。 规则明确,实施前已担任基金经理的人员,不再要求办理任职注册手续,但为便于日后的变更注册或离职注销,要求在规则实施后30日内通过其任职公司向协会登记其基本情况。 而对于拟任职新产品的基金经理的人员,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基金产品的同时向协会申请办理拟任基金经理注册或变更手续。基金产品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协会在核准之日正式办理基金经理注册或变更手续。 此外,投资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经理、企业年金投资经理、社保基金投资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没有要求注册管理,但为便于全面掌握投资管理人员的情况,协会也将其纳入基金经理注册系统。基金管理公司需在规则实施后30日内,向协会报送投资经理基本情况登记表和本公司投资经理总体情况表,今后还需每季度向协会报送本公司投资经理的总体和变更情况。 据记者了解,为保证基金经理注册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协会建立基金经理注册管理系统。基金管理公司在报送书面申请或备案材料的同时,还应登陆该系统登记本公司基金经理注册、变更或注销情况。基金经理注册管理系统将记录每个基金经理的任职、诚信、合规和业务能力等情况,从而较全面掌握基金经理及投资经理的执业和流动情况。部分信息将向公众和会员单位开放,为会员考察、录用基金经理提供支持,为公众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了解、监督基金经理提供服务。 而且为了保证规则的顺利实施,据证券业协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拟任基金经理申请注册,应参加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已办理基金经理离职注销手续后再次申请基金经理注册的人员,也应参加考试。目前协会已经准备好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考试的题库,考试将采取预约的形式,随约随考,公司拟聘用基金经理,应在5个工作日内跟协会预约考试。 分析人士认为,实行基金经理注册管理制度是协会深化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行人员分类管理的一次重要尝试。基金经理是受人之托管理他人资产的特殊专业人员,对其职业操守和专业素质应有更高的要求,因此,规则在对现有法律法规细化和深化的基础上对基金经理提出了比较高的职业操守要求,这既是行政监管的必要补充,也是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要求,符合基金行业长远发展的整体利益。 基金经理不得为本公司产品当托儿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朱宝琛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基金经理发表言论应该特别慎重。某些基金经理为了配合自己公司的产品和销售而作出的一些倾向性评论,是不负责任的,证监会对此将做出一些更明确的规定。 该负责人表示,证监会高度重视对基金公司利益输送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近年来制订了一系列的监管规则和一系列措施。通过依托交易所建立较为完善的投资交易体系,严密监控投资交易行为。通过这样的措施防范利益冲突。同时也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和从业人员恪尽职守,认真履行法定的义务,不能将自身的利益,置于基金持有人利益之上,不能利用基金的财产为自己包括公司自己,投资管理人自己,也包括第三人谋取利益。不能从事任何危害基金财产和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活动和其他活动。 “对基金从业人员违法证券法律法规、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我们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绝不姑息。”上述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对基金“老鼠仓”的打击态度坚决。他指出,过去没有充分的法律方面的支持,刑法方面没有完全制止,去年推动有关立法部门对《刑法》进行修订,今年2月28日,修订后的《刑法修订案(七)》发布,把老鼠仓行为纳入刑事制裁的行为,可以判5-10年。这也是证监会这几年通过推动立法加强监管的重要步骤。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