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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建立基金经理注册制度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3月21日 09:08 作者 申屠青南;蔡宗琦
    中国证监会20日公布修订后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员工不得买卖股票,基金公司在投资管理人员安排上须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资产,不得应其他机构客户的要求调整基金经理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中国证券业协会也在20日公布了《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规定若有无特殊情况管理基金未满1年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1年的;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最近2年变换2次及以上的等12种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基金经理注册制度不影响现有的基金经理,现有基金经理只需要进行登记不需要注册。
  《指导意见》将于4月1日起施行。与原先规定相比,主要做了八方面的修订。
  一是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建立基金经理注册制度。基金经理在任职前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并通过所任职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注册变更。基金公司不得聘用未通过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人员担任基金经理。
  二是要求基金公司在投资管理人员安排上须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资产。不得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其他业务进行倾斜,不得因开展其他资产管理业务影响基金经理的稳定,不得应其他机构客户的要求调整基金经理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三是对基金公司聘用短期内频繁变更工作岗位及管理基金未满一年主动提出辞职的投资管理人员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基金经理频繁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四是将基金公司投资管理人员变动情况与公司新业务申请相挂钩。对疏于投资管理人员管理、专业人员明显不足、基金经理调整频繁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将对公司新业务的拓展和新产品的发行申请予以审慎对待。
  五是明确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员工不得买卖股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员工不得买卖股票,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备其账户和买卖情况。公司所管理基金的交易与员工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交易应当避免利益冲突。
  六是对投资管理人员股权投资行为作出规定。要求基金公司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股权投资及其直系亲属投资等可能导致个人利益冲突行为的管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建立相关申报、登记、审查、管理、处置制度,防止因投资管理人员的股权投资行为影响基金的正常投资、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七是要求公司加强投资管理人员的通信管理。规定基金公司固定电话应进行录音,交易时间投资管理人员的移动电话、掌上电脑等移动通讯工具应集中保管,MSN、QQ等各类即时通信工具和电子邮件应实施全程监控并留痕,录音、即时通信、电子邮件等资料应当保存五年以上。
  八是要求公司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出国(境)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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