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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大改 关键词“授权”
来源:经济观察报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02日 16:45 作者:张斌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将面临大改。

  2005年4月1日《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八年间,《办法》即将重新修订的消息源源不断,并成立由商务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参加,中国汽车流通协会配合的新版《办法》起草小组,但一直未有结果。

  去年年底,商务部提出要推“规范汽车流通市场秩序五大举措”,决定以“扩大内需”为基点,转变汽车流通发展方式。完善政策标准正是这其中的第一步。

  最近,在“进口车缘何价格奇高”的讨论中,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再次引发关注。

  一位接近商务部的知情人士透露:“新《办法》的细则实际上已经出来了,只是各方还在统一意见。具体什么时间能出台,还不能确定,应该不会太远了。”

  据介绍,此次新修订的版本,将大改内容,更加严格。现行《办法》执行后的情况与诸多意见也纳入了研究制定范围。

  新版《办法》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明确“授权”的概念、授权年限;制订品牌供应商设立标准;制订品牌经销商设立标准;制订品牌供应商和品牌经销商合同文本(范本),杜绝建店标准、搭售、广宣等霸王条款;经销商退出机制等。

  新版《办法》已成型

  新版《办法》已经研究了很长时间。事实上,2008年相关政府部门就已经着手商讨修改方案。”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于2005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一经公布便因为其条款“过分偏袒”厂家利益,在经销商当中引起广泛争议和不满。

  2007年7月,500家汽车经销商联名上书商务部,要求对《办法》进行修订。三年过后,尽管每年都会有来自汽车企业的“两会代表”就此提出修改议案,但相关部门一直谨言慎行,迟迟没有下文。

  八年间,中国汽车行业起起落落,从“想赚钱,就卖车”变成了“僧多粥少”,这种转变也让经销商与企业之间的矛盾逐渐激化。这个过程中,《办法》中饱受争议的“偏向”条款带来的副作用也越来越明显。

  而在新版的《办法》中,有几大亮点值得关注:

  第一、禁止压库搭售。对厂商针对经销商的压库、搭售等不合理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

  第二、规范行业监督机制,新《办法》将建立一个监督机制,通过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系列经营合同范本,这将作为厂商、总经销商与经销商之间的授权合同范本。一些不合理的霸王条款将得到废除。

  第三、建立退出机制。规定供应商不能无故取消经销商的授权,否则就要回购经销商的库存以及经销商过去应为建这个品牌所投入的基本维修设施等相关投入。汽车供应商的某一个车型停产,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还要保持10年以上的配件销售服务。而在老《办法》中只是规定要在合理期间内提供配件销售服务。

  北京一家汽车经销商王先生说:“目前厂家和经销商的品牌授权合作协议为一年一签,经销商随时面临被取消经营权的风险。这种不平等的关系就如同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让建店成本动辙上千万的经销商苦不堪言。”

  这种关系将会在新的《办法》中得到改变,但是汽车供应商首次授权经营期限仍没有最终确定。

  此外,经销商退出厂家销售网络后,厂家是否需归还保证金一直没有明确说法。这种过分偏袒厂家利益,而忽略经销商利益的模糊条款也会得到重新厘清,新《办法》对经销商的退出机制做出了详细规定。

  “授权”的争议

  新《办法》将尤为重视经销商的声音,“经销商是一个独立经济体,应该受到应有的保护,而不是附属于汽车厂商,但经销商们最为关注的‘授权模式’要想完全改变,也不太可能”。上述知情人士说:“这是新《办法》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修改过程中各方各执一词,难以形成统一意见,所以最终结果可能也难如经销商所愿。”

  王先生说:“现有的《汽车经销商管理办法》,核心内容是将汽车经销商置于汽车生产企业的严格管控之下。得以控制的关键词就是——授权”

  在《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中,“授权”出现的频率很高。

  比如第八条规定汽车总经销商应当“获得汽车生产企业的书面授权”;第九条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

  第十五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开展连锁经营应当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以及“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持汽车供应商对其授权和同意设立的书面材料,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都是在限制汽车经销商自我扩张的权利。

  当然,《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也限制了汽车生产企业的权利。但是这种限制在以上授权的规定下,几乎很难发挥作用。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汽车供应商应当与汽车品牌经销商签订授权经营合同。授权经营合同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有对汽车品牌经销商的歧视性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汽车供应商不得干预汽车品牌经销商在授权经营合同之外的施工、设备购置及经营活动,不得强行规定经销数量及进行品牌搭售”。

  但是实际上的情况是,汽车生产企业单方强制规定经销数量几乎是业内的普遍现象。

  显然,《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给予汽车生产企业的“授权”造成了汽车生产企业在厂商经营合同中的优势地位,也从而让经销合同更加有利于汽车生产企业。

  有业内人士表示,虽然一开始由于中国的汽车经销商自身素质较差,所以需要由来自汽车生产企业对于汽车产品知识方面的种种培训,但是当汽车经销商成长起来以后,就会越来不满足这种地位的不平等。

  对此,这次的新《办法》应该会明确监管部门,双方的权益如果发生不平等,将有部门出面进行监督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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