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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0年12月10日 1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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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们在对某国有商业银行的审计中发现,在国家明令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情况下,仍有部分银行通过各种方式,使巨额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我们在审计中了解到,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企业与券商签订股票买卖委托协议,将贷款直接转入股市。1997年证监会颁布的《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一文中明确规定,银行不得贷款给企业买卖股票,但我们在审计中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即搜索贷款担保人为证券公司,并延伸审计调查贷款企业的方法发现,部分银行为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被直接转入股市。主要做法是银行发放贷款给企业,再通过企业与券商签订股票买卖合同,约定固定利率(利率均高于同期贷款利率3-4%),然后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将资金转入证券公司以赚取利差。
二、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并进行贴现,将贴现资金转入股市。银行的主要做法是通过为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由企业将承兑汇票贴现,进而套取资金转入股市。这些企业多是两家互相勾结,通过伪造增值税发票及贸易合同,向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或是明知故犯,或是审核不严而为其签发,再由收款企业拿到贴现银行进行贴现,进而与券商签订协议,将贴现资金转入股市。我们在审计中了解到,这些承兑汇票的特点一是数额巨大,银行一般规定单张承兑汇票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而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多超过此上限,二是增值税发票也存在数额巨大且多为手工填写的现象。
三、擅自延长资金拆借时间将银行资金拆借给券商。根据我国《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一文规定,除了获得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外,向银行拆借的资金仅为弥补临时头寸的不足,期限不得超过一天。而银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违反规定,在与不具备上述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合同时,约定拆借期限为一天,但实际上证券公司还款期均间隔四天以上。这样,券商不但可以利用单笔拆借资金进行申购,而且账户上也能够长期保持一定的资金存量供其使用。
造成银行资金大量流入股市的主要原因是利益的驱动,在目前银行资金存量过大的情况下,为了完成利润指标,银行往往将资金进入股市视为良好的盈利渠道,而没有意识到上述行为给银行资产带来的风险,并且某些企业在与券商签订的合同后往往附带补充合同,极易滋生个人或小集体的腐败行为。同时,巨额银行资金进入股市,助长股市投机行为,也损害了国家和广大股民的利益。对此,国有商业银行应积极转变观念,积极稳妥地寻找资金投向,扶植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行业,而不应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只顾追求眼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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