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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公司信息披露违规 沪浙粤三地律师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来源: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2日 06:25 | 作者: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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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文雨 宝安地产虚假陈述案: 三地律师联合征集诉讼委托 2010年11月5日,宝安地产发布《董事局公告》,公告披露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稽查局立案调查。2012年12月31日,宝安地产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披露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因宝安地产虚假陈述行为曝光,公司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认定有罪且判决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投资者因根据宝安地产信息披露先后购买了公司发行在外的流通股股票,因其虚假陈述导致了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可依法起诉,要求宝安地产承担责任,赔偿损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司法解释,虚假陈述实施期为1994年9月至2010年11月4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0年11月5日,即宝安地产发布《董事局公告》之日。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宝安地产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因此,符合宝安地产虚假陈述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1994年9月至2010年11月4日期间买卖过、并在2011年11月4日后(不含本日)卖出或继续持有宝安地产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ST博元虚假陈述案: 最迟于今年9月16日前起诉 2009年4月30日,ST博元(曾用名ST方源)发布《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暨停牌公告》。该公告披露,因会计差错,公司拟对2008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调整;同时,公司有重大事项待核查。2011年9月16日,ST博元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36号。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ST方源存在多项违法事实:首先,ST方源《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虚假陈述;其次,2007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第三,2008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第四,2008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第五,2009年未及时、未真实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第六,2009年半年度报告虚假陈述。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认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为:2007年12月10日至2009年4月30日间买入公司股票,并在2009年4月30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者;2009年6月24日至2009年9月18日买入公司股票,并在2009年9月18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者;2009年10月27日至2009年11月26日买入公司股票,并在2009年11月26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者。另外,“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因ST博元虚假陈述受损的投资者应在2013年9月16日之前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如过期起诉,将丧失胜诉权,不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刘国华律师称。 据悉,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上述公司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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