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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信息失衡困境” 实现市场各方“共赢”

落实公平信息披露规则 

  不少散户常常有这种体验:在市场中听说一些传闻或者小道消息便大举买进,结果成为主力宰杀对象而进入漫长的深套中;又或者热衷于相信来自网络、电视媒体等各个渠道股评推荐但最终却导致巨额亏损。
  中小投资者在市场中所处的“信息弱势地位”无疑是中国散户遭遇惨淡投资经历的原因之一。一方面,相比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在信息获取与分析的能力和渠道上都难以企及,无从辨别市场中谣言与传闻;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大量的信息披露内容往往难以符合投资者真正的需求,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在信息供求两端陷入了“失衡”的冲突之中。

  帮助投资者公平获取有效信息
  长期以来,中国资本市场一直被认为是对信息高度敏感的市场,而身处其中的中小投资者们往往因为对上市公司缺乏有效的信息而选择盲目跟从的投资操作,注重消息、听信题材、闻风炒作、追涨杀跌的现象盛行。
  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信息的不充分、不及时是造成他们在投资股市中承担巨大风险的重要原因。同时,在上市公司调研方面,个人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渠道则相对狭窄,难以获得有效信息据以进行投资决策。有投资者表示:“我们往往只有通过电话交流才能有机会去了解自己投资的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但是一般上市公司公布的电话常常占线或者无法接通。有时候给我们的答复也常常是泛泛而谈,信息含量比较少,并且根本没有办法做到直接与公司高层沟通。”不少散户反映上市公司往往只接受机构投资者的调研,而个人投资者则因为经济实力、时间限制等因素而被排除在实地调研的名单之外。
  除了机构与个人投资者之间的信息差距之外,上市公司披露的内容也难以满足投资者对信息的真正要求。在投资者眼中,通过定期报告、路演活动、业绩说明会等渠道,很多涉及对上市公司价值判断的有用信息,常常因商业秘密等理由而难以得到公司的正面回应。尽管上述信息并未被纳入法定的强制性信息披露规则之中,但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信息流动的有效性也因此大大降低。
  熟悉信息披露的业内专家认为,对于上市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内容的有效性,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三者的界定并不一致。据深交所的一项问卷调查显示,作为信息披露的供给方的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认可年报摘要和全文的有效信息含量,分别有71.31%和69.98%的公司认为有效信息含量大于70%,但作为信息的使用方只有8.16%的个人投资者和36.26%的机构投资者认同这一点。这意味着,信息供求双方对信息披露有效性存在“不对称判断”,信息供需失衡造成了投资者难以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中形成准确的投资决策。
  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应向所有投资者公平披露信息,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明确要求。由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相关信息属于自愿信息披露的范畴,上市公司之前只是在其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在报告期内接待机构调研的信息,在及时性、充分性等方面都难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同时,由于没有统一的披露平台,公平披露的内容散落在上市公司的公告、上市公司的网站等不同的地方,没有统一的归纳,投资者查阅困难。
  为有效解决这些矛盾,2011年深交所立项搭建“投资者关系信息”披露的平台,经过多次征求市场意见并反复讨论修改方案,并会同深圳证券信息公司经过逾半年时间的建设,完成了“互动易”和“巨潮资讯”等网站的配套改造,为上市公司搭建完成了自愿性信息披露平台,要求上市公司将接待机构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路演活动等向特定对象所举办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情况,通过“互动易”网站的“投资者关系”栏目及时向市场公开,以帮助投资者公平获取有效信息。据深交所方面统计,截至2012年12月3日,“投资者关系”栏目已运行四个多月,共披露相关报告3367份。其中,调研活动2969份、媒体采访107份、路演活动77份和管理制度214份。投资者关系信息披露报告逐月增长,11月份披露量相比8月份的披露量增长了57.88%。
  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系统
  “我们正在试图完善整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系统,鼓励上市公司在完善投资者关系的同时,也需要通过提高市场透明度来维护证券市场的有序运作。”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等信息如果达到法定标准,则需要通过公告进行强制性披露,如果未达标准,则可以在公平披露原则下通过自愿性信息披露方式进行补充披露,这几种披露手段都是在完善整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系统。
  “信息披露义务人向特定对象的选择性披露,或者公司内部消息提前流到机构调研者手中,使中小投资者难以公平地获得信息,如何获得同等信息,这是投资者最关心的部分。”信息披露问题研究专家表示。基于上述背景,借鉴境外经验,公平信息披露相关规则的出台,正是为了打破和遏制特定对象对部分重要信息的垄断和可能产生的内幕交易,进而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提升信息供给的公平性,提高证券市场效率。
  2003年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在中国证券市场率先引入了“公平披露”的这一概念。依据该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2007年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信息的公平披露做出了诸多新的要求和规定,“公平披露”原则被全面引入。该办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且在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信息,更不得据此进行内幕交易。
  在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方面,深交所还出台了一系列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均有相关要求。
  同时,为规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上市公司与特定对象直接沟通过程中的信息发布行为,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的权利,深交所于2012年7月17日向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上市公司发布相关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启动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上网公开披露的工作。这是继“互动易”改版升级后,深交所在公平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方面的又一重大突破和创新,为保障个人投资者平等知情权提供了平台基础。
  从目前深交所“互动易”上推出的“投资者关系”栏目披露信息来看,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详情主要涉及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核心技术、盈利模式、行业情况、竞争格局、财务状态等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得公平、公开的信息提供了有效的渠道。不过,深交所方面强调,上市公司所披露的“投资者关系”信息不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该披露行为不代替其法定披露义务。

  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
  是上市公司价值创造重要因素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强调,公平披露规则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公平披露规则下,上市公司不能像以前那样任意向投资者或者证券分析师预先披露重要信息,违反这一规则将使上市公司受到相应惩罚。
  研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专家同时认为,如何在监管和市场运行之间寻找清晰的界线对于监管者而言也是一个挑战,即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同时,由于对公平信息披露内容的判断差异,上市公司或许会出于谨慎而减少信息披露量。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鼓励上市公司对非法定披露内容进行自愿披露的同时,也需要广泛征求市场各方的意见,平衡各方利益,在整个自愿性信息披露体系的设计中,均体现市场主体归位尽责,以市场化方式促监管的理念。
  实际上,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即是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内容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公司价值创造的重要因素。一方面,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栏目这一网络平台实现与投资者之间沟通,降低信息披露过程中信息发布等方面的成本;另一方面,通过上市公司与投资人的互动沟通,完成了信息的双向交流,使投资者能够对公司价值进行准确判断。
  “上市公司的透明度越高,投资者对公司的认识也就越来越清晰,也就会选择长期持有或不断买进的操作,并愿意为公司支付更高的溢价,使公司相对价值不断提高。”业内专家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将会吸引战略投资者的进入,并起到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提供低成本的融资等重要作用,为公司创造价值。
  深交所“互动易”推出后迅速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上市公司也积极进入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新时代,由公司董秘、董事长、经理层、相关技术专家等高层专业人士回答“互动易”平台上投资者疑问已成为上市公司的重要功课。同时,除个人投资者、私募等小型机构外,券商研究员、基金等机构也看好这一渠道。国信证券投资顾问认为,互动易平台能够使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达到良好有效沟通,减少投资者获取上市公司信息的沟通成本。国泰君安则表示,由于新投资者关系平台建设时间不长,对部分投资者尚属新鲜事物,未来在投资者、分析师及上市公司中所形成的影响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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