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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利案昨日庭审 控辩双方激烈交火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13日 06:07 作者 吴昊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6月13日证券时报第9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见习记者 吴昊
  昨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原交银施罗德基金投资总监李旭利案在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证券时报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控辩双方就5大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检方认为,应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李旭利的刑事责任,建议法庭对其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而辩方律师则为李旭利进行了无罪辩护。法庭宣布将会择期宣判。


  五大焦点影响案件结果
  李旭利案此前曾经三次更改开庭日期。昨日一早,距离开庭还有一个多小时,旁听证人已经围满了法院侧门,李旭利这位昔日掌管百亿资金的行业翘楚,为此次庭审带来特殊意义。9点30分,审判长宣布开庭,李旭利在两位庭警的协同下来到被告席。整个庭审过程中,即使审判长问李旭利是否要发言,他都摇头沉默。只有在下午李旭利入庭时,陪审席有人向他打招呼,李旭利才淡然地回以微笑。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的交锋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其一,是否指令李智君进行交易。检方提出,2009年4月7日,时任交银施罗德投资总监的李旭利,指令五矿证券深圳华富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买入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成交额5226.38万元,获利899.92万元,并分得红利172.33万元。辩方律师指出,李旭利当时只是建议并非主观故意,该营业部是否买了以及买了多少他并不知道,并且检方没有提出李旭利下指令的证据,无法以此量刑。
  其二,是否利用非公开信息。检方律师认为当时李旭利作为投资总监,利用职务便利知晓非公开信息并影响股价,并存在客观交易,满足非公开信息的未公开性和价格敏感性两个特征,构成利用非公开信息行为。辩方律师称,李旭利没有购买同一阶段获利更高的其他股票,并且其抛出股票的时间晚于所就职基金公司抛出股票的时间,所以不能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行为。
  其三,涉案金额如何认定。检方称只要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不论是否卖出,所涉资金都应为涉案金额,红利亦应包含在内。辩方律师称计算非法获利金额应从李旭利2009年5月27日从交银离职算起,而当日的股票价格远低于卖出价格,而工商银行的172万元分红不应计入获利金额。
  除上述三点,辩方律师还就问询笔录的可信度及案发后是否曾逃匿做出辩护。


  最高将获5年刑期
  检方对李旭利提起公诉的罪名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即一般所称的“老鼠仓”。值得注意的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内幕交易罪并不相同,目前国内触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最高量刑为5年。李旭利辩护律师朱有彬告诉证券时报记者:“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最严重程度为‘情节严重’,而根据刑法相关条款的规定,‘情节严重’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对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来说,并没有‘情节特别严重’这一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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