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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应对股债发行标准作出调整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29日 06:03 作者 周宇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11月29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主任陆文山:证券法应对股债发行标准作出调整
  证券时报记者 周宇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主任陆文山在日前召开的一个论坛上表示,在未来《证券法》修订时,应该在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同时,更加注重投资回报功能的落实,要把资本市场打造成一个成功的投资回报场所。
  他说,截至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更倾向于资源优化配置功能,对投资回报功能有些弱化。这直接导致我国资本市场换手率远超海外市场,投机气氛较浓。因此在未来完善《证券法》的过程中,应该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来夯实资本市场的投资回报功能。
  陆文山表示,在新世纪之后,特别是美国次贷、欧债等一系列危机之后,《证券法》应该理顺行业监管、品种监管以及功能性监管之间的关系。“在目前的《证券法》中,主要是以股票为主线,因此在未来修法过程中应该实现债股并重,对债券相关制度安排要大书特书。”陆文山说。同时,在扩大直接融资比例方面也应该做出进一步明确。
  “这不是为了扩大而扩大,是为了优化金融生态环境。”陆文山说,我国直接融资比例过低显然是不健康的,只有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才能分流信贷居高不下的风险,为银行贷款操作空间留有余地。他指出,公司债在这一方面应该大有作为。
  就发行改革方面的问题,陆文山建议,应该对目前的发行标准进行重新考虑,这涉及到投资价值、市场参与各方行为准则的问题。他举例说,目前发行标准中强调可持续盈利能力,未来可考虑以“可持续经营能力”来代替;在债券发行方面,应该更多考虑债券的偿债能力以及付息风险,而不是在短期内作出一些硬性规定。
  此外,陆文山还指出,目前市场上广泛讨论“注册制”和“核准制”,对此,不应该简单地概念化。譬如美国实行“注册制”,但美国证监会有个公司融资部,有数百人对公司发行股票时进行相关问题询问,问题短则五十条左右,多则一百多条。因此,应该仔细比较,再来慎重地作出政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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