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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不应沿袭股票监管制度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28日 05:43 作者 周宇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11月28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徐明:公司债不应沿袭股票监管制度
  证券时报记者 周宇
  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徐明在第二届“上证法治论坛”上表示,在目前《证券法》的制度架构中,有些重股轻债。因此如何按照债券的内在规律和基本特点,完善或者重构《证券法》当中的债券制度,已经成为眼下一个重要课题。
  徐明表示,债券市场应当成为我国资本市场更加重要的组成部分。发展债券市场,对全面发挥资本市场功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一个发达的债券市场有利于平衡资本市场融资模式,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也有利于满足投资者的不同风险偏好。
  他说,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当中,尽管债券市场早于股票市场,但发展相对还是滞后。近年来,债券市场的重要性,尤其是公司债券市场越来越受到重视,债券市场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是与扩大直接融资比例,全面发挥资本市场功能的战略定位,和内在需求相比较,仍然有一定的差距。
  徐明认为,这可能主要是来自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资本市场的倒金字塔结构没有改变,公司债券融资比例过低。二是公司债券在整个债券体系中所占比重较小。
  为解决上述问题,徐明建议,在未来《证券法》修订中,应该对债券市场相关制度建设给予特别考虑。其中,在对公司债的监管方面,必须要考虑公司债券特点,而不能再沿袭股票监管制度。他举例说,在目前的监管实践中,如果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其债券将被暂停上市,这并不切合实际。事实上,连续两年亏损并不代表着债券发行到期最终不能够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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