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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要及时对证券违法行为作出回应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28日 05:43 作者 周宇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11月28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司法要及时对证券违法行为作出回应
  证券时报记者 周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在第二届“上证法治论坛”上表示,针对中国资本市场目前种种问题,譬如内幕交易以及基金老鼠仓等,必须拿出可行的对策,注重司法回应,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的关注和期待。
  宋晓明表示,希望能够借助学界的力量,将资本市场民事责任制度的研究,打造为板块热点研究,在深度研究的基础上,提炼出适应本土化要求的司法规则,并以此推动和繁荣资本市场法治研究的牛市行情。
  他说,资本市场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制度安排。在投资者保护与促进资本市场发展这一法律政策的统领下,相关的制度设计不仅需要进行理论逻辑和法律技术方面的论证,更需要进行法律政策层面的权衡。在研究的过程中,参考和研究成熟市场的制度和规则是必要的,但必须立足于中国资本市场的成熟程度、法律体系、司法政策、司法体系、社会和法律文化背景等基本国情。
  宋晓明提出四点建议:一是正确解释法律,防止盲目创新。按照法律论和司法权的划分,在解释方法的选择上,应当以解释论为主,立法论为辅,除非必要,不轻易进行规则和制度的创新。具体而言,运用法律研究中纯立法论方法的应用,仅限于法律空白等极少数场合;应当遵循解释学的规则,探究立法本意,以求解释结论的妥当性和正当性。
  二是坚持与时俱进,契合时代脉搏。我国金融市场实行“一行三会”分类监管,虽然离统一的监管还比较遥远,但在一些规则设计方面,已经吸收了欧美市场的某些做法。基于此,在完善资本市场责任制度的理论路径和规则设计方面,特别是在进行比较法解释借鉴时,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在建构基本理论和规则之初,应该做好规划,努力建构一种能够一以贯之的理论体系,以防止之后因为司法体系本身的漏洞而不断寻找退路等现象的发生。
  三是坚持适度前瞻,注重西学中用。在基本理论、制度框架和具体规则方面,成熟市场的讨论已经就绝大多数问题的答案给出了备选项,尽管对一些解决方案历史上还存在着争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国证监会的规则和法院的判决,大多已经做出了选择,从而形成了主流学说或者是多数说。
  四是着眼现实事情,注重司法回应。与成熟市场相比,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共性,也有其鲜明的自身特点。譬如新股“三高”问题、内幕交易等等,针对中国资本市场上多发的上述问题,必须拿出可行的对策,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的关注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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