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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确纳税人资产重组营业税问题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0月12日 05:59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10月12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明确了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
  公告明确,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郑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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