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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9月发放工资均适用新个税法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9月08日 06:04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9月08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针对有关媒体报道的“8月工资个税征收出现两种解释”等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昨日接受了记者采访,再次就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该负责人表示,按照税法及公告的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位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比如某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同样,该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对一些单位应在8月底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同时,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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