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国税总局:9月发放工资薪金均适用新税法税率 |
| 来源: |
全景网 |
发布时间: |
2011年09月07日 16:04 |
作者: |
雷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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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景网9月7日讯 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7日就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相关问题做出解释。其表示,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对一些单位应在8月底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同时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的情况,该负责人称,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景网/雷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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