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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一锤定音”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9月08日 08:45 作者 余雪菲
    昨日,有媒体报道称“8月工资个税征收出现两种解释”,有的按照2000元起征点征收,有的则按照3500元起征点征收。为了消除理解误区,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再次就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该负责人强调,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的规定在政策衔接上是统一的、明确的。

  该负责人指出,在实际操作中,按照税法及公告的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负责人举例详细解释称,某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同样,该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北京一家基金公司的会计昨日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8月份的工资是9月5日按照新的个税标准发放的。发工资前的确仔细研究了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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