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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动迁安置房3年内不得转让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08日 05:25 作者 孙玉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8月08日证券时报第30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孙玉
  《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近日颁布,上海动迁安置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被允许上市交易之前的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而70平方米左右的2室1厅将为动迁房主要房型,一旦动迁安置房到期正式向市场开放,将冲击周边商品房成交量价。
  动迁安置房,是指政府组织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明确建设标准,限定供应价格,用于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的保障性安居用房。为了增加供给,此前上海曾将动迁居民家庭获配的动迁安置房(配套商品房)允许上市的交易期限,从取得房地产权证后期满5年缩短至3年。此次新办法强调动迁安置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的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是为了确保动迁房的保障功能“不变味”。
  目前,上海动迁房分为城镇动迁安置房和农民动迁安置房,绝大部分分布在外环外区域。截至2010年,上海城镇安置基地的动迁房套均面积小于90平方米。当时在明确动迁安置房到期可上市交易后,上海曾出现了一轮动迁安置房涨价热潮,个别房源涨幅甚至达到30%。此次新办法首度对动迁房的套均面积进行了明确,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的2室1厅为主要房型,适当配置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1室1厅或者2室户。这一调整使得动迁安置房未来到期上市时,将集中增加中小户型商品房供给,或对周边商品房成交量价形成冲击。
  在关键的动迁房收储方面,新办法首度明确了动迁安置房项目房源的收储价格,即一般按照建设项目的建房协议价格确定,由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折算为土地楼面价)、建筑安装综合造价、市政公建配套建设费、财务成本、开发单位的微利和相关税费等组成。供应价格则由收储价格、收储相关税费、物业服务费、财务成本等组成,由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动迁安置房基地开发进度、拟供应房屋的交付时间等因素,按照基地周边普通商品住宅近期实际交易均价的一定比例适时确定。而供应价格与建房协议价格间的差价,此次也首度明确,由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后纳入财政专户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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