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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可向政府投资公租房直接放贷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06日 06:48 作者 贾壮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8月06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融资平台公司偿还公租房贷款将由地方政府兜底
  证券时报记者 贾壮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日前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凡是实行公司化管理、商业化运作、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项目自身现金流能够满足贷款本息偿还要求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风险管理的有关要求,直接发放贷款给予支持。
  《通知》称,对于不符合实行公司化管理、商业化运作等条件的保障房项目,商业银行也可给予支持,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资本金充足、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自身经营性收入能够覆盖贷款本息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融资平台公司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偿付能力不足的,由本级政府统筹安排还款。在同一个城市只能有一家融资平台公司承贷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二是地级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符合上述条件且经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评估后认可、自身能够确保偿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的地级市政府融资平台发放贷款。其他市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在省级政府对还款来源作出统筹安排后,由省级政府指定一家省级融资平台公司按规定统一借款。
  《通知》明确,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须符合国家关于最低资本金比例的政策规定,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利率下浮时其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具体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项目建成后,贷款一年两次还本,利随本清。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形式发放贷款。
  另外,《通知》还指出,政府以外的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并持有且纳入政府总体规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照商业原则发放贷款。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若改变租赁关系,所获得的资金应首先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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