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蝇头小利难舍违规也要收费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06日 06:48 作者 刘国华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8月06日证券时报第4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刘国华
  2011年3月9日,银监会、央行、发改委下发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简称“22号文”),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从2011年7月1日起取消11类34项服务收费。从3月9日到7月1日,准备时间将近四个月,不可谓不长。不过,7月1日后,仍有多家银行违规收费。8月2日,国家发改委通报了“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收取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被查处”情况,其中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等榜上有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手续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没有收费依据的情况下,依然收取手续费,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违规的银行除了退还多收的费用外,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银行来说,汇总的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可能是较为庞大的数字;但对个人来说,即使加上利息,该笔费用也较小。如果要求客户去银行办理退费,可能回款还不够客户的来回路费。同时,可以预见的是,大部分客户考虑到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不得不放弃该笔款项。但笔者看来,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银行也不能例外。保护守法者,制裁违法者,法律才能被信仰。如果要求客户迁就违规者,于理于法都说不通。所以,笔者认为,最好是银行将费用直接退回到客户账户,并给予客户一定的赔偿。如客户已经销户,银行最好能联系好客户,退费并赔偿客户损失。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发改委并未通报给予银行何种行政处罚,但笔者希望主管部门能加大惩治力度,防止银行侵害客户利益之事一再发生。
  (作者单位: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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