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网>证券时报
个体工商户业主等个税费用扣除标准明确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05日 06:12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8月05日证券时报第16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政策。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郑晓波)


 
 
 
 
文档附件:
 

 我要发表评论 [点击查看网友评论]
会员代号: 用户密码: 匿名发表:
 
评论注意事项
72小时热点评论
 相关新闻
·个体营业执照有效期最长4年 (08-03 08:22)
·内蒙古为29万个体户减负 (07-04 07:50)
·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放宽 (04-29 07:25)
·2010年 辽3.3万户个体户升级为企业 (01-11 09:48)
·北京:昌平“个转企”助力民企升级转型 (06-30 09:45)
·国务院原则通过《个体工商户条例(草案)》 (03-31 07:22)
·应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 (03-09 10:19)
·两部委确定个体户等个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月 (08-04 14:14)
·个体营业执照有效期最长四年 (08-03 09:09)
·个税法修改后谁受益? (07-06 16:17)

 证券时报记者专栏
证券时报每日要闻
证券时报24小时热门新闻
 博客48小时热贴
 论坛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