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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放宽
来源 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4月29日 07:25 作者 张晓松;陈菲
  国务院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
取消管理费并不再限制从业人员人数
 
    据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  (记者张晓松、陈菲)国务院日前发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放宽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同时,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项目中,“从业人数”一项也被取消了。

  《个体工商户条例》经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条例共分30条,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

  这次发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只要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就应当依法予以登记;明确取消了向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费的规定,只规定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登记时应缴纳登记费。登记机关在办理年度验照时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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