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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营业执照有效期最长四年
来源 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03日 09:09 作者 富子梅
 

  本报北京8月2日电 (记者富子梅)《个体工商户条例》将于11月1日起实施。为保障该条例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体制,国家工商总局起草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的配套规章《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8月1日起至14日,在其网站上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稿明确,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最长为4年;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核定营业执照有效期,有效期最短为6个月。个体工商户应当于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换领新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换发。

  征求意见稿指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征求意见稿明确,公众查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验照的相关信息等,登记机关应当提供。个体工商户登记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登记机关不得对外公开。

  征求意见稿指出,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以下内容:登记事项;登记依据;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及期限;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登记机关应申请人的要求应当就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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