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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部门明确购房退房契税政策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5月13日 05:22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5月13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
  通知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郑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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