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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责追究出细则 原始股索赔盼规范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1月22日 06:08 作者 宋一欣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1月22日证券时报第4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宋一欣
  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称,出台该司法解释,旨在明确非法集资罪的法律界定及适用。在新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文中,明确规定对编造公司上市虚假信息发售原始股的行为,可以非法集资罪定罪并追究刑责;同时,对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规定以非法集资罪论处,对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也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因此,这一新司法解释是继2008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来,又一个涉及原始股案件的司法文件。
  在此之前,涉及原始股案件的文件颁布过不少,但细化并明确规定涉原始股案件的刑事责任文件,这还是第一次。
  实践中,存在大量以转让股权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形,例如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者股票发行获得批准等虚假信息,向社会公众销售所谓的原始股等。2005年至2010年6月,非法集资类案件超过1万起,涉案金额1000多亿元。而非法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则是非法集资另一常见手段。
  因此,笔者看来,新司法解释对解决涉及原始股案件问题上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对打击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犯罪的意义也是重要的。尽管如此,仍离原始股受害者的期盼及法律维权实践的要求有距离。在2008年四部委《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已明确规定原始股受害者可以提起民事索赔。虽文简语略,但在当时令原始股投资者的法律保护跃上了一个新台阶,并足以让相关受害者感到欣慰。
  然而,之后的实际进展让人失望与诅丧。三年了,涉及原始股案件民事赔偿的细则或司法解释始终未出台,存在着被告主体范围不明、证据认定责任不明、因果关系确定范围不明等法律规范上的障碍。而在实践中,三年来,原始股受害者向各地方法院起诉的,除早期少数几件原始股民事索赔案件胜诉外,之后的大批原始股索赔案件,未立案的,被拒在立案之外;已立案的,则以要求公安机关先出具“不予立案证明”,方可受理民事诉讼等种种理由要求原告撤回起诉;已审理的,则从法律规定不明、原告证据有欠、无法执行失踪被告财产等种种借口与“劝告”,让原告们纷纷撤诉。这背后,有否地方保护主义因素则不得而知了。但法院不愿受理这类案件的结果,无疑降低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作为资本市场“癌症”的原始股问题,虽然有了刑事制裁这一良药,但单方不足以治愈顽疾,必须与行政处罚、民事索赔三管齐下的复方共治,以还我国资本市场一片洁净的天空。而尽快颁行原始股民事索赔的司法解释,使原始股民事诉讼有法可依,使受害者的合法权利得到申张,对侵权人违法行为的制裁才能最终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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