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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出台加快发展沙产业意见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2月15日 05:45 作者 李巧宁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12月15日证券时报第15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本报讯 国家林业局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沙产业的意见》提出,要加大对沙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支持沙产业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和发行股票上市等形式多渠道融资,争取政府设立沙产业技术创新发展基金。
  《意见》明确,力争用10年-15年时间,大力培育林草资源基地,引导建立一批加工企业,每个沙化类型区和重点领域内争创3个-5个国家级名优品牌,探索沙产业发展的新途径和新机制,建立比较完备的沙产业科技创新体系和技术服务保障体系。
  就如何加大对沙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意见》提出了四项措施:
  一是多渠道增加投入。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种植业、多种经营、森林生态旅游以及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等贷款项目予以贴息;支持沙产业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和发行股票上市等形式多渠道融资;
  二是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争取金融机构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及中小企业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贯彻落实沙区林地、林木资源抵押政策。
  三是认真落实税收、保险等相关优惠政策。对以沙区三剩物、次小薪材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为发展沙产业需要进口设备的,凡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的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沙产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沙产业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各地可通过保费补贴等必要的政策手段引导保险公司、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和林农积极参与森林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森林保险补偿基金,建立统一的基本森林保险制度。
  四是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李巧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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