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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提至10万元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1月19日 04:42 作者 徐涛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11月19日证券时报第7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徐涛
  本报讯  中国保监会昨天发布通知,将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的限额全国统一调整为10万元,并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新限额。
  据了解,我国保险法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监管机构规定的限额。按照保监会此前的相关规定,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市的保险金限额为10万元,全国其他各地均为5万元。
  保监会在通知中明确,对于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每一份保险合同,投保人已交保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可以不计算在10万元的限额中;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投保人已交保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可以不计算在10万元的限额中;此外,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部分也可以不计算在10万元限额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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