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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明确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税负处理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1月18日 04:26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11月18日证券时报第6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日期确认及所得税处理问题给予明确。通知自今年12月5日起实施。
  通知规定,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通知同时明确,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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