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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税扣缴明确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6月17日 02:36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6月17日证券时报第10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通知指出,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的利息,其企业所得税扣缴应适用我国国内法律的相关规定,而非我国与该分支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
  这份名为《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样是中国的居民,因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处理其相关利息收入。
  通知同时明确,税收协定列名的免税外国金融机构设在第三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除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只有列名金融机构的总机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情况外,该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中国与其总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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