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11月01日 02:53 |
作者: |
胡学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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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胡学文 本报讯 为破解中小企业发展所面临的政策扶持、融资支持等难题,促进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近日正式公布。 针对中小企业集中反映的融资难题,《条例》规定,市、区财政年度预算应当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并根据年度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适度增长。深圳市政府应当整合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的各类资金和基金,统筹规划资金的使用。此外,深圳市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当引导创业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重点投资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在融资促进方面,《条例》显示,深圳市政府应当创造必要条件,推动设立中小企业发展银行;鼓励行业内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为本行业或者产业链相关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设立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基金,为会员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担保业务提供一般信用再担保;鼓励各类社会资本设立风险投资机构或者私募投资基金,鼓励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投资基金在深圳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投资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与项目,深圳市政府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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