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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类重污染企业须发布年度环境报告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9月15日 04:59 作者 胡岩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9月15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环保部就《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公开征询意见
  见习记者 胡 岩
  本报讯 昨日,环境保护部就《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公开征询意见。该《指南》适用于在深沪交易所上市的A股公司。
  《指南》规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环境信息,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受到重大环保处罚的,应发布临时环境报告。鼓励其他行业的上市公司参照《指南》披露环境信息。年度环境报告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重大环境问题的发生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总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等。
  《指南》特别提出,对于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等16类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应当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定期披露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守法、环境管理等方面的环境信息。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上市公司,《指南》要求其应当在事件发生1日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披露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事件对环境影响情况和人员伤害情况(如有),及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等。因环境违法被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环评限批、被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被责令拆除、关闭、被处以高额罚款等重大环保处罚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得知处罚决定后1天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披露违法情形、违反的法律条款、处罚时间、处罚具体内容、整改方案及进度。
  此前,为促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我国先后颁发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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