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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启动新股发行第二阶段改革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8月21日 07:52 作者 魏曙光;于扬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8月21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引入中止发行机制,扩大询价对象范围,网下可摇号配售,缩短新股上市时间
  证券时报记者 魏曙光 于 扬
  本报讯 新股发行第二阶段改革即将拉开序幕。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8月20日至9月2日。
  第二阶段改革包括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等四大改革措施。但对于主承销商配售权、存量配售问题,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要待市场条件成熟时再择机推出。
  《指导意见》提出了网下可摇号配售原则,以提高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单个机构获配股份的数量,加大网下报价的责任机制。在具体操作上,不再对全部有效申购进行比例配售,而是由券商和发行人事前对网下配售确定配售数量,再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可获配机构。前述负责人表示,通过采取这一措施,单个询价机构需要购买的股份数量和相应的资金会大幅增加,加大了定价者的责任,促进报价更加审慎和真实。
  为赋予主承销商更大的自主权,在目前的询价对象之外,《指导意见》适度扩大网下询价机构的范围。在具体操作上,网下机构扩容采用的是主承销商挑选推荐方式,即主承销商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优质长期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主承销商应当制订推荐投资者的原则和标准,包括最低注册资本、管理资产规模要求,专业技能、投资经验要求,市场影响力、信用记录要求,业务战略关系要求,鼓励长期持股等。同时,主承销商应当建立透明的推荐决策机制,建立一个本公司内部的机构投资者名单,在具体项目发行时,再从这个机构名单中挑选一部分机构参与询价和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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