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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高管离任审计执行力度不一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7月19日 04:53 作者 杜志鑫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7月19日证券时报第14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杜志鑫
  虽然《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指引》(下称《指引》)正在征求意见,但从目前情况看,合资基金公司在基金高管、基金经理等重要岗位人员离任审计审查时做得比较详细,而部分内资基金公司在对高管、董事和独董的审计审查力度仍需加强。
  深圳一家合资基金公司的督察长表示,在《指引》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前,他们公司对高管、基金经理等人员离任审计审查上已比较细致了,即使在监管层不强调对董事和独董审查的情况下,他们也已对董事和独董进行了离任审查。
  据相关人士介绍,合资基金公司外方股东非常注重合规审查,部分基金公司的外方股东还派出专员就合规、风控等方面进行专门监控,并随时就基金公司内部情况和外方股东进行沟通。
  与合资基金公司相比,部分内资基金公司在对基金公司高管、董事和独董上的审计审查则需要进一步加强。据了解,此前一家内资基金公司的独董在董事会就管理层的投资和运行方面发表了不一致的意见,该公司的独董随后就被解聘。
  此外,虽然基金公司督察长是董事会任命,并不单独对基金公司高管负责,但在内资基金公司里,很多督察长受制于公司高管,并不能对公司风控问题发表独立意见。
  一家内资基金公司的督察长表示,目前对基金业、基金高管进行合规监管的法律、法规已经很多,最重要的是执行,如果法规只是停在表面而执行不力的话,最后还是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上述人士还表示,从美国等国际市场来看,由于美国很多基金公司是公司制基金,基金公司高管也是基金的股东,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利益输送、违法违规的动机。其次,美国基金业规定基金公司高管和基金经理只要通过审批,可以进行股票交易。但是一旦基金公司高管存在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处罚力度非常大。
  上海一家基金公司外方股东总裁表示,基金公司高管、基金经理在管理、运作基金时需要对四类人负责,第一是对基金持有人负责,确定所作所为不能伤害持有人的利益;第二是对基金公司的员工负责;第三才是对股东负责;第四,在保证前三者的利益后,最后要对监管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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