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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一舟:谢绝自带酒水何以变身“明规则”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4月23日 04:49 作者 陈一舟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4月23日证券时报第3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陈一舟
  4月21日,武汉市餐饮业协会、消协、个私协推出《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明确规定“餐饮企业有权接受或谢绝餐饮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规范》制定方解释,谢绝自带酒水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避免“问题酒水”进入餐厅。
  “谢绝自带酒水”是一种饱受舆论和消费者诟病的行业潜规则。去年10月,武汉市消协还向媒体披露餐饮行业9大潜规则,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指出:禁止自带酒水、以“开瓶费”为名收取额外“服务”费用,侵害消费者正当权益。可短短不到一年的时间,这一潜规则在武汉竟然要变身“明规则”,让人很是意外。
  消费者为什么会自带酒水?说白了是因为饭店里的酒水价格太昂贵。超市里卖50元的酒水,进了饭店就售价高达百元以上———强制消费者高价消费酒水,不是霸王条款是什么?说是为了避免“问题酒水”,其实,“霸王酒水”才是真正的“问题酒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文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以行规的方式,赋予饭店“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的“权利”,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此其一。
  原本,餐饮行业经营者有自主经营权,其可以决定是否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但消费者也有受法律保护的自主选择权,可以选择去这家饭店吃饭,也可以选择去那家———你不让自带酒水,换一家饭店就成了。然而,尽管餐饮企业之间的竞争比较充分,但在行业协会参与组织下,在共同利益目标主导下达成某种默契,共同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就已经形成了变相垄断。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让地区内所有餐饮企业共同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涉嫌违犯《反垄断法》。此其二。
  试图“谢绝”自带酒水的《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是一个违法的“行规”。问题的关键在于,这样违法的行规难道就这样公开施行下去?倘若如此的话,消费者权利受侵犯姑且不论,相关法律的尊严何在?原本消协可以作为消费者权利的“代言人”,但这一回,武汉市消协却跟餐饮行业协会坐到了一个板凳上。既然消协已经不能指望,那么,谁来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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