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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称谢绝自带酒水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来源 长江日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4月28日 08:08 作者
 

  武汉餐饮业协会称餐馆谢绝自带酒水不违规 删争议条款

  “谢绝自带酒水”:广州消委与行业协会意见不一

  中消协称餐饮行业谢绝自带酒水违法

  昨日,记者连线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中消协反对餐饮行业“谢绝自带酒水”的行为,反对理由以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解读为准。

  中国消费者协会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消费者的重要维权依据,武高汉便是该法的起草人之一。

  《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法》第十条还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武高汉明确表示,谢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之类的行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非价格措施或价外价措施,违反《消法》,侵犯了《消法》赋予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武高汉指出,谢绝自带酒水还涉嫌垄断。目前这些“行规”不仅没有被制止,反而在其他行业形成蔓延之势,“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各地政府有责任采取措施,制止这些以营利为目的、限制消费者选择权的行规。

  中消协另一负责人也指出,现在很多酒店快变成“酒类专卖店”了,消费者只能消费酒楼指定的酒,价格又普遍偏高。他表示,即使这些酒楼明示了谢绝自带酒水,仍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有权拒绝接受。

  武汉律师界热议本报连续报道“谢绝自带酒水”属于无效条款

  昨日,围绕本报报道《能否自带酒水餐馆可自主决定》,我市律师纷纷表达看法,认为“谢绝自带酒水”有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属无效条款。

  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鹏认为,《消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消费商品的品种、服务方式,“谢绝自带酒水”是违法的。

  央视转述本报报道时指出,武汉餐饮业提供的酒水价格最高是市场的4倍。本地律师们评说,这意味着消费者被“谢绝自带酒水”后,就得被迫消费高价酒水。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许高真指出,“谢绝自带酒水”是消费者与餐饮经营者利益冲突的表现,“谢绝自带酒水”会使消费者的消费选择面缩小。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律师蔡江林表示,餐饮业“谢绝自带酒水”是一种为自己免责、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行为,根据《消法》第二十四条和《合同法》相关规定,其应属无效条款。(记者王志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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