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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买卖所得免税政策还将发挥重要作用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1月04日 05:27 作者 肖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1月04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四部门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证券时报记者 肖 波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财政部、国税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对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一是1994年出台股票转让所得免税政策时,原有的非流通股不能上市流通,实际上只有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流通股才能享受免税政策。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市场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只有限售流通股与非限售流通股之别,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后都将进入流通。这些限售股都不是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上取得的,却与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一样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二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所得、企业转让限售股所得都应征收所得税,个人转让限售股如不征税,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企业转让限售股政策之间存在不平衡问题。
  因此,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更好地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2010年1月1日(含1日)以后只要是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都要按规定计算所得并依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为什么要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继续实施免税政策?
  答:自1994年新个人所得税制实施以来,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我国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一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总体上仍然属于新兴市场,不断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确保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是必须长期坚持的政策目标,这对于推动我国经济体制变革、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着重要意义和作用。因此,政策的调整应致力于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和稳定,构建有利于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政策机制。实践证明,对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免税的政策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今后还将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此次政策调整特别强调,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股票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保持政策的稳定。
  问:本次政策调整前,我国对股票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国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一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对“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股票转让所得具体征税办法由财政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考虑到当时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经国务院批准,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2009年12月31日前,我国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为:个人转让上市公司的股票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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