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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基金不能一味追求规模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17日 03:09 作者 于扬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12月17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规模大小从来都不是监管部门衡量基金优劣主要指标
  证券时报记者 于 扬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就当前基金行业若干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对于如何看待基金管理公司冲刺年终规模排名的现象,该负责人表示,基金管理公司不能一味追求规模,规模大小不是衡量基金管理公司优劣的主要指标。对于如何理解《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的过渡期安排,该负责人也给出明确回答,所谓过渡期即《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至第一批具备协会会员资格的基金评价机构公布之日后的一个月。
  上述负责人表示,已经注意到临近岁末基金管理公司年底前普遍加强了基金产品的首发和持续营销力度。在此,他郑重提醒,基金管理公司应始终坚持持有人利益至上的理念,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受托义务。
  “基金管理公司不能一味追求规模,规模大小从来都不是监管部门衡量基金管理公司优劣的主要指标。”他强调。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专业投资机构,一定要有成熟的投资理念、良好的治理结构、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严格的外部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基金管理公司应该在综合考虑自身投资管理能力、风险防范水平的基础上,确定合适的基金销售规模。
  对于财经媒体在执行前述《暂行办法》中的注意事项,该负责人表示,财经媒体在具备自己的研究人员、数据库系统、基金评价理论和方法的前提下,从事基金评级、评奖和单一指标排名等基金评价业务,并通过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的,应向证券业协会提请办理入会手续,并按规定备案。而不具备上述条件,仅引用其他基金评价机构评价结果的财经媒体,则参照《暂行办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他强调,媒体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基金评价结果,引用机构的评价结果不得存在十四条中“九不准”的内容,否则这类机构今后从事基金评价业务的申请将不会获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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