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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调节基金销售费用意在“扬长避短”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0月14日 07:57 作者 陆媛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调节基金销售费用证监会意在“扬长避短” 

  陆媛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人免收后端申购(认购)费、增列短期交易赎回费用抑制短期套利行为、杜绝基金公司向销售机构支付一次性奖励而改为鼓励合规尾随佣金……证监会引导投资开放式基金“扬长避短”的意图跃然纸上。
  证监会昨日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鼓励长期投资行为、提高短期套利行为的成本,引导资本市场投资理念走向成熟稳健。
  由于事涉数百亿元规模的利益分配,政策制定者颇为谨慎。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项工作准备时间已3年有余,已在业内征求8轮意见。“2006年开始研究,中间断断续续,近来加速进行。”
  这位负责人直指行业弊病由来已久:由于缺乏稳定的盈利模式,导致诱导投资人频繁交易、频繁卖老基金买新基金以便获取高额销售费用的行为颇为普遍;由于基金总体费率较低,一些大机构投资者频繁申购,进行短期套利。
  蛋糕不变,只是切蛋糕手法有所改变。上述负责人表示,总体还是1.5%的综合费率不变。
  证监会鼓励后端收费模式,引导投资人长期投资。申购(认购)费可以采取在基金申购(认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模式,也可以采取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模式。虽然最高档前端收费通常低于最高档后端收费,但随着投资者持有时间的延续,手续费会不断降低,可以降低基金长期投资人的交易成本。
  增列短期交易的赎回费,抑制短期交易,因为过度交易行为通常会摊薄长期投资人的既有收益,还可能会干扰基金经理正常管理其投资组合,侵害长期投资者的利益。《规定》允许基金管理人自主选择对一周、一月内赎回的基金持有人设定较高的赎回费率标准,并将此类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一周内赎回费率可为1.5%,一月内赎回费率可为0.75%。
  《规定》要求持有期在30日以内的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对大部分坚持长期投资的持有人而言可从中获益。
  上述负责人解释,之所以没有强制这一规定,而是给予自由选择权,是要看基金公司是否主动,投资者可以据此作为考察基金的指标。
  证监会规范尾随佣金,建立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的共赢机制。由于一次性奖励可能带来利益冲突,《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向销售机构支付一次性奖励,允许基金管理人依据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维护费(尾随佣金),用于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新基金刚刚成长,应该是多分点给销售机构,老基金有的则供不应求,那就可以不分费用给销售机构。”上述负责人说。
  《规定》还要求增加转换费、销售费用的披露程度。基金公司必须把以每万元为单位的转换费用的公式列明给投资者,还必须对销售费用进行公示,披露1.5%的综合费率中有多少比例支付给销售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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