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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领导不得利用内幕消息谋取利益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14日 08:56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7月14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违反规定被判刑将终身不得复出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根据《规定》,国企领导人不得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内幕消息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违者将受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规定》明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不得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不得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不得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同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不得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规定》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同时,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对国企领导人违反规定的行为,《规定》明确,将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同时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并且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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