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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重大事项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来源 成都商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7月16日 09:53 作者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意见》指出,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国有企业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意见》表示,“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建立决策回避制度

   《意见》指出,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法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意见》表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包括:“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当及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党组)沟通,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审查“三重一大”事项

     此外,《意见》还指出: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总裁)为本企业实施本意见的主要责任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予以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监督其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督促指导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切实加强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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