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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立法约束国企分红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4月21日 09:23 作者 许青安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4月21日证券时报第3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许青安
  日前,国资委要求央企递交2008年“红利”报告。央企自2007年开始向财政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试点工作。当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结束了自1994年以来中央企业只向政府上交税收,不交红利的历史。今年是央企第三次向国家上缴红利。国资委收益管理局发文要求,各中央企业在2009年4月30日之前,将2008年度的国有资本收益上报。中央企业向财政部上缴的利润,要“真实准确”,抵扣项目不能超过规定。
  国资委的要求,是匈牙利经济学家科尔内对于“国有企业”的“父爱主义”的最好诠释,也就是说,作为全民所有“委托人”的国资委对于国有企业是“软约束”,无法起到监督全民资产的安全和收益。试想,如果是私人股东会仅仅要求国企“不做假账”吗?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否增进了“国有企业”股东———全体国民利益的最大化?
  从社会主义的法理本质上讲,国家不是全民所有制财产的所有者;而仅仅是管理者,所以用国家所有制(国有制)首先在法理上就说不通。其次从这些年的实践来看,即使是国家管理也必须在全体人民的严格严密监督下进行;否则这种抽象的国家管理很容易被具体的管理人变成谋私利的手段。全民所有制的国家管理形式非常容易在国有制的名义下转变为“权贵所有制”;而现实已经在不断证明这一点。
  1992年将“全民所有制”改为“国有制”, 是在没有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情况下,全民的住房、医疗、教育、养老完全市场化,所以GDP在增长,国民收入没有实际同步增长,因为企业职工或者说全民的住房、医疗、教育、养老几乎全部由自己来买单,“国有企业”应该承担的全民经济责任被逃避了。
  国企改革20余年,国有企业的“软约束”、“内部人控制”等问题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革,国企利润来自垄断地位的明显高于自身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国资委作为代表全体人民管理国企的,其法定职能的“越位”、“错位”、“缺位”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全国人民出资国有企业,国资委并不是真正“出资人”, 真正的“出资人”是全国人民。这点是写入宪法的。也就是说, 国资委在没有征询人民的意见之前,是不能代替真正“出资人”对于利润具有处置权力的。
  在“国资分红机制”基础上,我们呼吁尽快制定《国有资产法》,将国有企业的预算管理涉及到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红利等作为法律责任,建立法制化的“中国式国资分红机制”,而不是现在黑色幽默的“真实准确”;如果没有压力没有要求,国企“高消费”永远都解决不了。
  法制化的监督管理能否形成刚性约束?主要要看两点,一是立法的水平,是否涵盖并且有效地对于资产认定、管理的全过程;二是执法的力度,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作为最后一级监督,是否可以有效地实施从预算、监督、分红等环节的监督执法?
  国企上缴红利的背后不仅有操作技术上的难题,更会有各方利益的博弈,需要相关监督、审核机制的建立,而且必须是法制化的,监督主体必须是代表人民的人大。中国人不能容忍全民资产从来不分红、从来与全民无关的咄咄怪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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