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发改委昨日发布了《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根据该办法,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该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听证的具体项目通过定价听证目录确定,但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征求意见,不纳入定价听证目录。
根据办法,听证会设三至五名听证人。听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部分听证人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听证人可以听取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陈述,并可以询问;同时还可以提出听证报告。
听证会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等构成。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
办法还规定,定价听证方案应当包括拟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拟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拟制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这四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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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
易引发抢购、囤积商品不纳入听证
相较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的办法增加了一项内容:易引发抢购、囤积或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不纳入定价听证目录。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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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的组织者,本该是在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听证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经与有关部门协调后作出是否进行听证的决定,而郑州却闹出了“初审在前,申请在后”的笑话。而依照法规,申请人提交的涨价说明材料,应指定具备资质条件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但在这个环节上,同样出现了“评审报告在前,涨价材料在后”的奇闻。
当今社会,如果什么事都完全依赖政府,不仅很不现实,而且也是一种观念上的落伍。在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都不可能疏而不漏的情况下,依托于公民社会,以维护自身权益为宗旨建立起来的自治组织,可作为一股重要的制衡力量。听证会的组织者,无视消费者代表的正当利益,显然是还远没有形成“公民社会”的理念,应及早补上这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