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8年10月11日 03:39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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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 通知明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2:1的(金融企业不超过5:1),以及税法和相关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但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郑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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