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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盯紧房屋转让税收征管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6月10日 03:59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6月10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要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做好限售股转让个税征收工作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做好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的管理和监控,尤其要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管理,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管,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
  通知明确,要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管理。首先,要加强与证券机构的联系,主动掌握本地区上市公司和即将上市公司的股东构成情况,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其次,要加强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征收管理。继续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作,探索建立自然人股权变更登记的税收前置措施或以其他方式及时获取股权转让信息。对平价或低价转让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核定计税依据。
  对房屋转让所得及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国税总局明确,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相关税收政策,并结合征管中出现新的问题,尽快研究出台解决措施。
  通知提出,要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一是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加强利息所得征收管理。要通过查阅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资产盘查等方式,调查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向自然人借款及支付利息情况,对其利息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三是加强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
  通知还明确,各地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各类劳务报酬,特别是一些报酬支付较高项目(如演艺、演讲、咨询、理财、专兼职培训等)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国税总局强调,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与工商、房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证券机构等部门的协作和信息共享,进一步促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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