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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职工持股原则限于本企业股权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8年10月09日 03:33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08年10月09日证券时报第5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国资委规范国企职工持股国企职工持股原则限于本企业股权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正式发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意见》明确,国企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不得持有其所在企业出资的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意见》中所指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持股、投资行为,不包括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企业职工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
  职工持股视企业规模区别对待
    针对不同规模的国有企业,《意见》对职工持股进行了区别对待:对于国有中小企业,采取“放开搞活,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方式,而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的员工持股,则强调“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企业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在国有大型企业改制上,明确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而对于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则明确科技管理骨干经批准可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
    《意见》明确,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国资委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其目的是为了发挥职工持股的作用,促进企业发展,而不是仅仅为职工谋取福利。
  国企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
    《意见》同时对职工持股的形式做了明确规定。《意见》明确,国有企业改制,可通过向特定对象募集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引入职工持股,也可探索职工持股的其他规范形式。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
    就职工股份转让,《意见》要求,相关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批准企业改制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持股职工的股份管理、转让等重要事项予以明确,并在改制企业公司章程中做出规定。
    《意见》还明确了职工入股资金来源。《意见》规定,国有企业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对于历史上使用工效挂钩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结余以全体职工名义投资形成的集体股权现象应予以规范。
  严格限制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
    《意见》对职工投资关联企业作了更为严格的限制。《意见》明确,严格限制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与本企业有其他业务关联的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
    国资委负责人介绍说,职工投资关联企业是造成国有企业利益转移的重要渠道,存在的问题相对多一些。对职工投资关联企业作出严格细致的规定,是出资人为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管理,防止国有企业职工通过投资关联企业,转移国有企业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意见》还进一步规范了国有企业与职工持股、投资企业的关系。根据《意见》,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需引入职工持股的,该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新公司从该国有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设立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国有企业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取业务往来单位,不得定向采购或接受职工投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产品、服务交易应当价格公允。国有企业不得无偿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资产和劳务、销售渠道、客户资源,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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