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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证监局发文规范经纪人管理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6月23日 09:05 作者 吴清桦
本文章来源于2008年06月23日证券时报第6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 记者 吴清桦

  本报讯 近期,部分省市证监局发文致辖区券商营业部,要求券商严格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经纪人进行规范,对合格经纪人颁发证书,建立诚信记录档案。
  一家证监局发文内容如下:近期,个别证券营业部存在聘用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开发、客户服务等活动,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已对相关证券公司及营业部采取了监管措施,责令有关机构立即整改。
  这家证监局还重申:证券经纪人应当具备证券从业资格;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与接受委托的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授权范围,并对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证券经纪人姓名、证券从业资格证书编号,以便投资者了解。对于再发现存在不规范营销行为的机构,一经查实,将依法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
  据了解,各地区证监局在要求辖区内券商履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具体要求有所不一。在要求严格的地区,经纪人必须被券商纳入员工范围进行管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于今年6月1日实施,但经纪人队伍数量庞大,其中绝大部分没有证券从业资格。据一家券商营销负责人透露,该公司正在加紧对经纪人的培训和考核,但任务十分艰巨。在这家券商的经纪人队伍中,目前仅有8%的经纪人拥有证券从业资格。对通过考试,拿到证券从业资格的经纪人,公司将与其签约,颁发经纪人证书,并到协会登记,为其建立诚信档案。“若今年年底还考不过,只能裁员了。”该负责人称。
  有关专业人士表示,《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后,经纪人的管理形式有了较大的进步。不过,对于如何让经纪人成为一个吸引优秀人才的职业,建立一个能平衡经纪人和券商之间利益的机制,仍需要继续探讨,期待更细化的制度出台。
  根据条例,经纪人须持证上岗,但是,对于上岗后他们的佣金提成比例缺乏具体规定;另外,券商与经纪人签署合同缺少标准范本,各家券商的合同五花八门,有券商在合同上附带对经纪人不平等的条款。
  据了解,有券商内部规定,每3个月与经纪人签订一次合同,这意味着若经纪人业务考核指标不达标,3月后即可能被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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