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李桓
针对新股定价的“25%规则”,不少投行人士认为有可完善之处。业内人士建议,鉴于主承销商出具给询价机构的投价报告对报价的影响,监管层可考虑对投价报告的可靠性和合理性进行规范,这可能比设置25%的规则红线更有效。
深圳某投行发行承销部门向证券时报记者提供的一份内部资料显示,按照现行规则,如果发行市盈率高出发行人所处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都应在询价结果确定的两日内刊登公告,补充披露相关信息,并在公告后重新询价,这将导致出现以下三种不利后果:
其一,将大大延长发行过程并增加发行成本,这一点从此前被迫中止发行后重启发行的新股可略见一斑;其二,发行人为避免后续程序引发的不确定性风险和增加的成本而主动要求降低发行价格,不利于成长性好、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发行人合理确定发行价;其三,询价机构报价情况已经公示,重新询价背离了询价制度本身的操作规则,不利于保证询价结果的有效性。
正因如此,包括发行人在内的各方,均宁愿在“25%规则”之下或踩线定价发行,也不愿和不敢冲撞“25%规则”。另一方面,作为对询价机构报价有深远影响的投价报告,主承销商(保荐机构)将发行人未来几年的盈利预测作为重要的估值依据进行了列示,现有法规却并未对此项内容的合理性和可靠性进行规范,也未纳入监管范围。因而,主承销商在出具此报告时,无需承担任何风险,更不用维持谨慎原则。
为此,上述机构建议,应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承销商出具的投价报告所涉及的盈利预测需根据发行人实际情况出具”。
也有询价机构认为,从投价报告到最终报价的确定,都离不开发行人业绩的支撑,这也是现有投价报告中引导询价机构报价的主要内容。因此,对这些重点内容进行规范,迫使主承销商(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未来盈利做出合理、规范、谨慎的预测,无疑将对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形成有效制约:其一,主承销商在撰写投价报告时会更谨慎,尤其是对发行人的盈利预测会更真实;其二,主承销商形成投价报告的谨慎态度,一定程度上剔除了询价机构报高价的冲动和依据;其三,将对最终确定的发行价起到有效约束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