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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科健:重整计划权益调整提示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实施公告来源: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7日 20:34 | 作者:
2011年10月17日,深圳中院作出(2011)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11年10月17日起对*ST科健进行重整,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公司管理人;2012年5月18日, 深圳中院作出 (2011)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批准《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现将重整计划权益调整方案中涉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公告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的(2011)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其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中涉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现有公司总股本150,006,560股为基数,将资本公积股本溢价部分全部转增股本,共计转增38,947,147股, 相当于每10股转增2.596股,转增股份将全部让渡。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2年11月30日 鉴于本次公积金转增股本是经法院裁定批准后执行,且均用于支付共益债务及清偿公司普通债权,公司原股东实际并未获得转增股份,公司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不需再作除权处理。 根据公司重整计划,科健股东让渡的股票除用于支付部分共益债务及对预计债权提存外,其余均用于清偿公司普通债权。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38,947,147股,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占本次变动后总股本的20.61%,将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全部划转至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 管理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持有的标的股份只能用于特定目的,即只能严格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予以处置。在持有全部或部分标的股份期间,管理人并非标的股份的实际权利人,故不行使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公司股东的财产权利和身份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利益分配请求权等)。由于划转至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的股票并非管理人实质持有,故将不再以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形式对权益变动事项进行披露。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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